商标近似就不能注册吗?
企业商标一旦注册就有了在先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商标的价值体现在推广和长期的经营上,为企业的品牌的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所以现在的公司都非常重视商标的申请。 2021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0187号判决维持对华为第42类商标“鸿蒙”驳回复审的决定,使得商标注册使用相关讨论再度成为实务界热点。
由此,也引发出大家一个思考:商标注册失败怎么办?我们还可以通过哪些路径进行补救呢?
1申请撤销引证商标或宣告无效后再次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可以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商标可以被撤销的情形,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期满不改正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根据华为在行政诉讼中意见,引证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且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若华为主张的事实成立,华为可通过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方式重新注册。
不过,此种情形对于华为来说存在较大的时间成本:一方面,仅商标局审核做出决定的*长期限就可能长达12个月;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一年后才有能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2通过受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使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因此,只要引证商标没有限制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形,华为可尝试通过受让或被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当年,苹果公司*终就是在支付6000万美元的情况下解决“IPAD”商标使用权的问题。通过购买或许可使用是获得商标使用权*迅捷的路径。(华为*后采取的就是受让的方式)